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戊○○及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72+1,775+11,568)公告現值550應有部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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