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9號聲請人乙○○
巷1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誤載甲○○之出生年月日,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證,又甲○○並非聲請人,僅係選任為 劉千華 之特別代理人,此部分亦併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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