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2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八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