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