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六八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榮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