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六八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榮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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