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小字第30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ОО一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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