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三六二號
  原   告 功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