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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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三六二號
原 告 功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