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六六六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葉力旗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
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