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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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玹縢選任辯護人陳子操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而依同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惟查被告已於107年9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故原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