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國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國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抗字第7號抗告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國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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