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98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范魏春菊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范振熊 上訴人 范振臺
范振墉 范振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吳冠逸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詹官順 訴訟代理人許惠峰律師複代理人劉耀鴻律師
戴敏璋 律師 王井 律師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林玉珮法官賴淑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