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許正國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新園鄉內被繼承人姓名為「 黃連勇 」、繼承人中有名為 黃振榮 者,其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新園鄉內被繼承人姓名為「 黃萬吉 」、繼承人中有名為勝義、義聰者,其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新園鄉內有繼承人名為「 郭武彥 」、「 郭尉弘 」者,其可能之被繼承人姓名、全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新園鄉內姓氏為「陳」(本姓或夫姓)、名為「怨娘」,有繼承人名為「 吉興 」、「 興輝 」、「 忠義 」、「明山」者之被繼承人姓名、全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五)請陳報被繼承人張○○之姓名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六)上開(一)至(五)之比對要件若未盡相符之情形,亦請原告申領相關資料供本院參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