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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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勇逵 上列上訴人呂勇逵與被上訴人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肆佰捌拾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5年12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132元計算(見本院卷二第145頁),計算式:149600×32.132=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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