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家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抗字第4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2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