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請人 黃美珠 相對人 楊耀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楊耀旭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相對人楊耀旭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具狀陳報是否增列第三人 黃婉慈 為本件聲請人,聲請人於107年11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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