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80號
101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育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77號、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育成因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因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等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育成因如附表一、二所示竊盜等7罪、1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郭育成因竊盜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7罪、14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一、二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均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
3罪、編號6至7所示之2罪、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
2罪、編號4至6所示之2罪、編號7至10所示之2罪、編號11至12所示之2罪、編號13至14所示之2罪,固經本院分別以民國100年度審訴字第231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06號、100年度易字第1192號、100年度易字第138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12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402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024、3812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載之刑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一、二所示之7罪、14罪應定執行刑,則前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7罪、
14罪之應執行刑。是關於附表一所示之7罪,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一所示7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各該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關於附表二所示之14罪,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二所示14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9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各該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8年4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載之7罪、14罪,應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雖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惟因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其餘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不為得易科罰金之諭知。至已執行之附表一編號1之有期徒刑部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一:(100年度聲字第3080號/101執聲1778號)┌────────┬────────┬────────┬────────┐│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1日│100年3月30日15時│100年3月30日15時││││45分許採尿時起回│4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至72小時內某時│溯至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09號│偵字第16030號│偵字第1603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2311號│2311號││├────┼────────┼────────┼────────┤││判決日期│100年3月31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031號│2311號│2311號││├────┼────────┼────────┼────────┤││判決│100年4月26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519號(於│執字第14315號(│執字第14315號(│││101年4月26日執行│編號2至4曾定應執│編號2至4曾定應執│││期滿)│行刑1年4月)│行刑1年4月)│└────────┴────────┴────────┴────────┘(續上頁)┌────────┬────────┬────────┬────────┐│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日至同│100年4月2日││││年月4日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030號│偵字第18035號│偵字第517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3062號│806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31日│101年4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判決││2311號│3062號│806號││├────┼────────┼────────┼────────┤││判決│100年9月30日│100年11月29日│101年5月22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315號(│執字第16430號│執字第7173號(編│││編號2至4曾定應執││號6、7曾定應執行│││行刑1年4月)││刑2年2月)│└────────┴────────┴────────┴────────┘(續上頁)┌────────┬────────┬────────┬────────┐│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177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06號││││├────┼────────┼────────┼────────┤││判決日期│101年4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判決││806號││││├────┼────────┼────────┼────────┤││判決│101年5月22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173號(編│││││號6、7曾定應執行│││││刑2年2月)│││└────────┴────────┴────────┴────────┘附表二:(100年度聲字第3081號/101執聲1777號)┌────────┬────────┬────────┬────────┐│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20日│100年7月7日│100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514號│偵字第21514號│偵字第2041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192號│1192號│4876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26日│100年8月26日│100年9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簡字第││判決││1192號│1192號│4876號││├────┼────────┼────────┼────────┤││判決│100年10月4日│100年10月4日│100年10月18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835號(│執字第13835號(│執字第14201號│││編號1、2曾定應執│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1年)│行刑1年)││└────────┴────────┴────────┴────────┘(續上頁)┌────────┬────────┬────────┬────────┐│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4日│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295號│偵字第24295號│偵字第2429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382號│1382號│1382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1382號│1382號│1382號││├────┼────────┼────────┼────────┤││判決│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2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679號(│執字第15679號(│執字第15679號(│││編號4至6曾定應執│編號4至6曾定應執│編號4至6曾定應執│││行刑2年)│行刑2年)│行刑2年)│└────────┴────────┴────────┴────────┘(續上頁)┌────────┬────────┬────────┬────────┐│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5日│100年7月20日│100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460號、│毒偵字第5460號、│毒偵字第5460號、│││第5522號│第5522號│第552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3124號│3124號│3124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判決││3124號│3124號│3124號││├────┼────────┼────────┼────────┤││判決│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38號(編│執字第1038號(編│執字第1038號(編│││號7至10曾定應執│號7至10曾定應執│號7至10曾定應執│││行刑2年)│行刑2年)│行刑2年)│└────────┴────────┴────────┴────────┘(續上頁)┌────────┬────────┬────────┬────────┐│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0日│100年8月16日│100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460號、│毒偵字第5931號│毒偵字第5931號│││第552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3124號│3402號│3402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23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判決││3124號│3402號│3402號││├────┼────────┼────────┼────────┤││判決│100年11月23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38號(編│執字第1992號(編│執字第1992號(編│││號7至10曾定應執│號11、12曾定應執│號11、12曾定應執│││行刑2年)│行刑1年)│行刑1年)│└────────┴────────┴────────┴────────┘(續上頁)┌────────┬────────┬────────┬────────┐│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9日│100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0959號、│偵字第30959號、││││第29294號│第2929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4024號、第3812號│4024號、第3812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判決││4024號、第3812號│4024號、第3812號│││├────┼────────┼────────┼────────┤││判決│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92號(編│執字第2692號(編││││號13、14曾定應執│號13、14曾定應執││││行刑2年)│行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