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阮氏絨 相對人 張明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本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7號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兩造間離婚事件,已提起上訴,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條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已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決定通知書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件為憑。經核尚屬可採,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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