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乙○○
被 告 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