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雲銘男40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雲增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徐雲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