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金將 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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