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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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24號原告 賴澤涵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劉力維 律師被告 夏誠華
孫若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於「貳、實體方面: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㈣」內容中關於「夏誠華於『95年8月間』辭任教育志召集人職務,『原告與夏誠華並合意回溯自94年6月1日』終止兩造契約關係」記載,應更正為「夏誠華於『94年5月31日』辭任教育志召集人職務,『自94年6月1日起』終止兩造契約關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判決第4頁第9至10行),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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