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金大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