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艷妃 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吳艷妃」抑或「 吳艶妃 」,並提出債務人
吳艷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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