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民崇
周曉慧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陳俊宏謝志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趙春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5年2月16日本院103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財產訴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另關於非財產訴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二者合計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聖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