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史蒂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宋元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院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6.97平方公尺之雨遮,及同段1616地號土地上面積39.91平方公尺之雨遮、洗衣機及其他地上物移除,將占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之訴訟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48,560元(系爭土地103年度公告現值24,500元/㎡×(6.97+39.91)㎡=1,148,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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