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告 陳玉珠
蔡陳鉞 王美紅 陳銘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複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
張惠萍 呂詩瑩 李逸苓 被告 王高玉惠
陳水土 陳美枝 陳明營 陳玉枝 陳林素珠 陳錄順 陳錄豪 陳珈嫻 (原名 陳美玲陳榮宗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榮華 被告 陳世傑
陳世峯 陳錄圳 陳圡金 陳黃杰 陳錄成 陳黃河 王世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5「訴訟費用22%部分按下列比例負擔」欄應更正為「訴訟費用25%部分按下列比例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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