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告 陳玉珠
蔡陳鉞 王美紅 陳銘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複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
張惠萍 呂詩瑩 李逸苓 被告 王高玉惠
陳水土 陳美枝 陳明營 陳玉枝 陳林素珠 陳錄順 陳錄豪 陳珈嫻 (原名 陳美玲 ) 陳榮宗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榮華 被告 陳世傑
陳世峯 陳錄圳 陳圡金 陳黃杰 陳錄成 陳黃河 王世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5「訴訟費用22%部分按下列比例負擔」欄應更正為「訴訟費用25%部分按下列比例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