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四六號
聲請人乙○○
身分證送達代收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四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四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大直郵局林添│北區郵管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壹拾捌萬元│J0000000││││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