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酉○○
甲○○
D○○
L○○
P○○
卯○○
C○○
K○○申○○○
O○○
己○○
W○○
M○○
未○○
巳○○地○○
R○○
庚○○
壬○○
戌○○
寅○○
辰○○F○○○
A○○
癸○○玄○○
U○○
H○○
丙○○
S○○
T○○丁○○○
E○○
B○○
N○○乙○○○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章清 原告V○○○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六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邦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法定代
理人) 趙相文 律師被告亥○○○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宇○○被告佳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宙○○被告子○○
G○○J○○午○○天○○Q○○戊○○ 林淑惠 I○○辛○○黃○○丑○○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卅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沈君玲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