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潘献樹 人債務人 陳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借款人﹞於民國95年02月14日起,由連帶保證人潘献樹、 陳麗娟 等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限額內保證,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一款之約定,得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乙紙為憑﹝原證一﹞。
(二)詎債務人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繳納至民國100年3月12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依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1款之約定,得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貸款契約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東照營造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42│││811928│程股份有限│3月12日起│││││元│公司、陳麗│││││││娟、潘献樹││││├──┼───┼─────┼──────┼──────┼───────┤│2│新臺幣│東照營造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42│││202986│程股份有限│3月12日起│││││元│公司、陳麗│││││││娟、潘献樹││││└──┴───┴─────┴──────┴──────┴───────┘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東照營造工│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0.44│││811928│程股份有限│4月13日起│0月13日止│2│││元│公司、陳麗├──────┼──────┼───────┤│││娟、潘献樹│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88│││││0月14日起││4│├──┼───┼─────┼──────┼──────┼───────┤│2│新臺幣│東照營造工│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0.44│││202986│程股份有限│4月13日起│0月13日止│2│││元│公司、陳麗├──────┼──────┼───────┤│││娟、潘献樹│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88│││││0月14日起││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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