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新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新全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379號裁定許可執行93年度毒聲字第1558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治戒治,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為被告持有供吸食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有被告之警詢及偵訊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99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5月5日、98年3月19日 高市凱 醫驗字第12914號、95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共2紙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4月4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共2紙存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既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唐佳安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9534號│││裝袋)│0.204公克、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淨重0.195公克)│因陽性反應)│├──┼──────┼────────┼──────────┤│2│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2914│││裝袋)│0.157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淨重0.147公克)│洛因陽性反應)│├──┼──────┼────────┼──────────┤│3│海洛因(含包│12包(合計淨重│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裝袋)│2.13公克、驗餘淨│第00000000000號(檢││││重2.05公克、空包│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裝總重3.48公克)│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2包(合計驗前淨│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重0.148公克、合│00000-000、00000-000││││計驗後淨重為│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0.138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