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 洪傑獻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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