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О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二六號判決後,經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而經該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七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後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確定,此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準此,被告所犯上開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台灣高等法院,聲請人如認為被告所犯上開二案件有定執行刑之必要,依首揭說明,自應請求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裁定,聲請人誤遽向本院提出聲請裁定定執行刑,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