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及乙○○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零伍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肆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