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送達代收人 邱慶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貳拾叄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