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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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七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六0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六0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二公克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零點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二九號,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二號偵查卷第九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零點零二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九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二0六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