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О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三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含袋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七○號偵查終結,為簽結處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七○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同署九十一年毒偵緝字第五六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由檢察官予以簽結,因該案扣有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重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依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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