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天然氣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送達代收人 曾文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天然氣費,曾聲請對被告凱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捌拾伍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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