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五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