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一九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
邱國旺 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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