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4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4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之手套壹個沒收。盜匪所得財物如附表所示電腦記憶體(即SRAM、DRAM晶片)應發還被害人寳明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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