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1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700號、94年度毒偵字第284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209號、95年度毒偵字第116號、95年度毒偵字第47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六、八所示之物,均收收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九、十、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七、九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六、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95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訴字第7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二者合併執行,於94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10月22日縮刑期滿。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3月26日送戒治,並於88年9月15日釋放,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540號起訴同時聲請強制戒治,並於90年8月2日停止處分出所,另又施用毒品經聲請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11月19日再行入所,於91年6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未戒除吸食毒品之惡習,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5月間之某日起至95年3月3日18時許止,以1天3次之頻率,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旁的福懋加油站廁所內、屏東縣○○鎮○○路○巷○號3樓前方房間內等處,以橡皮筋綑綁手臂,再以注射針筒摻水注射於手臂上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5月間某日起至95年3月
3日18時30分許止,以1天1次之頻率,在屏東縣○○鎮○○路○巷○號3樓前方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或俗稱「水車」之塑膠球管內燒烤燃燒成煙並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分別:
(一)於94年10月28日16時2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巷口因形跡可疑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
(二)於94年11月18日9時25分許,為警持本院94年度聲搜字第1244號搜索票,在屏東縣○○鎮○○路○巷○號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3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注射針筒3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橡皮管2條、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吸食器1組。
(三)於95年1月7日8時15分許,為警持本院95年度聲搜字第
12號搜索票,在屏東縣○○鎮○○路○巷○號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海洛因1包(淨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注射針筒4支、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玻璃球4個、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水車2組。
(四)於95年1月19日11時40分許,在屏東縣○○鎮○○里○○路○巷○○號因形跡可疑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注射針筒3支。
(五)於95年3月4日1時30分許,在屏東縣○○鎮○○里○○路81之1號前因形跡可疑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31公克,驗後毛重0.29公克)。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及潮州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復查:
(一)經警於上開查獲被告當日所採之尿液送驗結果,均係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4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11日編號KH2005A0000000號、94年12月1日編號KH2005B0000000號、95年1月18日編號KZ000000000000號、95年2月9日編號KZ000000000000號、95年3月14日編號KZ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
(二)此外,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毒品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2月23日調科壹字第240004036號、95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240004056號鑑定通知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5月1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尚有如附表編號四、五、七所示之注射針筒共8支扣案可稽,又該等物品經送鑑定,亦確認其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留,此分別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1月10日編號9501-73號、編號9501-74號、編號9501-75號、編號9501-76號、及95年4月11日編號9504-19號檢驗報告附卷可參,核與被告施用本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使用之物相符;另有如附表編號九、十、十一之吸食器、玻璃球與水車扣案,經送鑑定,亦確認其上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留,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1月10日編號9501-79號、95年4月11日編號9504-23號、編號9504-2
4號、編號9504-25號、編號9504-26號、編號9504-27號、9504-28號檢驗報告附卷可參,核與被告施用本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物相符,益見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
(三)再查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3月26日送戒治,並於88年9月15日釋放,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540號起訴同時聲請強制戒治,並於90年8月2日停止處分出所,另又施用毒品經聲請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11月19日再行入所,於91年6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甚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且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事證應屬明確,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同條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95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訴字第7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二者合併執行,於94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10月22日縮刑期滿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其同時有兩種加重事由,則應依同法第70條規定,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屢經強制戒治,並同因施用毒品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與2年2月確定,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而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3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31公克、驗後毛重0.29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包裝毒品之空包裝袋,因其上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已沾附於包裝袋上而難以分離,亦應視為毒品,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注射針筒
3支、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注射針筒4支,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留,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1月10日編號9501-73號、編號9501-74號、編號9501-75號、編號9501-76號、95年4月11日編號9504-1
9號、編號9504-20號、編號9504-21號、編號9504-22號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參,因客觀上均已無法與殘留之海洛因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九、十、十一之吸食器、玻璃球與俗稱水車之塑膠管,經送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留,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1月10日編號9501-79號、95年4月11日編號9504-23號、編號9504-24號、編號9504-25號、編號9504-26號、編號9504-27號、編號9504-28號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因客觀上均已無法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八之橡皮管2條、如附表編號六之注射針筒3支,業經被告自承屬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又在被告身上查獲,且經送驗上並未含有任何毒品之殘留,應屬為被告所有預備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應另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吳岳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儷薾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毒品殘留狀況│扣案時間│├──┼──────┼────┼───────────────┼────────────┤│一│海洛因│1包│法務部調查局95年2月23日調科壹│於94年11月18日9時25分許│││││字第240004036號鑑定通知書(淨│,為警持本院94年度聲搜字│││││重0.33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第1244號搜索票,在屏東縣│││││○○○鎮○○路○巷○號住處││││││查獲。│││││││├──┼──────┼────┼───────────────┼────────────┤│二│海洛因│1包│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2日調科壹│於95年1月7日8時15分許│││││字第240004056號鑑定通知書(淨│,為警持本院95年度聲搜字│││││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第12號搜索票,在屏東縣潮│││││)○○鎮○○路○巷○號住處查││││││獲。│││││││├──┼──────┼────┼───────────────┼────────────┤│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於95年3月4日1時30分許│││││年5月1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在屏東縣潮州鎮三共里延│││││告(驗前毛重0.31公克,驗後毛│平路81之1號前因形跡可疑│││││重0.29公克)│而查獲。│││││││││││││├──┼──────┼────┼───────────────┼────────────┤│四│注射針筒│1支│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於94年10月28日16時20分許│││││年1月10日編號9501-73號檢驗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告,上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留│1段376巷口因形跡可疑而│││││。│查獲。│││││││├──┼──────┼────┼───────────────┼────────────┤│五│注射針筒│3支│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於94年11月18日9時25分許│││││年1月10日編號9501-74號、編號│,為警持本院94年度聲搜字│││││9501-75號、編號9501-76號檢驗│第1244號搜索票,在屏東縣│││││報告,上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鎮○○路○巷○號住處│││││留。│查獲。│││││││││││││├──┼──────┼────┼───────────────┼────────────┤│六│注射針筒│3支│上無任何毒品之殘留。│於95年1月19日11時40分許││││││,在屏東縣潮州鎮三共里振││││││興路1巷19號因形跡可疑而││││││查獲。│││││││├──┼──────┼────┼───────────────┼────────────┤│七│注射針筒│4支│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於95年1月7日8時15分許│││││年4月11日編號9504-19號、編號│,為警持本院95年度聲搜字│││││9504-20號、編號9504-21號、編│第12號搜索票,在屏東縣潮│││││號9504-22號檢驗報告,上有第○○○鎮○○路○巷○號住處查│││││級毒品海洛因之殘留。│獲。│││││││├──┼──────┼────┼───────────────┼────────────┤│八│橡皮管│2條│上無任何毒品之殘留。│於94年11月18日9時25分許││││││,為警持本院94年度聲搜字││││││第1244號搜索票,在屏東縣│││││○○○鎮○○路○巷○號住處││││││查獲。│││││││├──┼──────┼────┼───────────────┼────────────┤│九│吸食器│1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於94年11月18日9時25分許│││││年1月10日編號9501-79號檢驗報│,為警持本院94年度聲搜字│││││告,上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1244號搜索票,在屏東縣│││││之殘留。○○○鎮○○路○巷○號住處││││││查獲。│││││││├──┼──────┼────┼───────────────┼────────────┤│十│玻璃球│4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於95年1月7日8時15分許│││││年4月11日編號9504-23號、編號│,為警持本院95年度聲搜字│││││9504-24號、編號9504-25號、編│第12號搜索票,在屏東縣潮│││││號9504-26號檢驗報告,上有第○○○鎮○○路○巷○號住處查│││││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留。│獲。│││││││││││││├──┼──────┼────┼───────────────┼────────────┤│十一│俗稱水車之塑│2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95年1月7日8時15分許│││膠管││95年4月11日編號9504-27號、編│,為警持本院95年度聲搜字│││││號9504-28號檢驗報告,上有第二│第12號搜索票,在屏東縣潮│││││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留○○○鎮○○路○巷○號住處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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