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四一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代表人甲○○經理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於起訴狀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記載被告乙○○○之真正住所(即被告乙○○○之越南住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
第一庭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藍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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