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乙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毒品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3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花蓮簡易庭94年度花簡字第761號、第829號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