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附表),且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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