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1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許尚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
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其餘新臺幣叁佰肆
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2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164公里300公尺處時,因未保持安
全距離之過失而撞擊前方行駛之車輛,即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黃汎鍾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致
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
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零件費用:106730元,
工資費用:19514元,烤漆費用:11800元,修復廠商折讓44
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
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8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估價單、發票及車損照
片為證,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物警察大隊製作之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表、談
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卷65-85頁);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
惟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2016年4月(即民國105年4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
即106年1月28日止,使用期間為10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
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
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
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
舊金額為32819元,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
零件費用為73911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資
費用:19514元,烤漆費用:11800元,總計為105225元。
六、綜上,原告基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之金額1052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七、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5年4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
即106年1月28日,已使用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
費用估定為73,911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106,730×0.369×(10/12)=32,819
第1年折舊後價值106,730-32,819=7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