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董昊澤
被   告  林素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0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伍元;其餘新臺幣貳仟
零陸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2日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未注意車
況及保持安全距離而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陳
勇錩所有並由其本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
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
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零件
費用:279532元,工資費用:18600元,烤漆費用:20240元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
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837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表示:對於車禍過失任及賠償責任並無意見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保單明細、估價單、發
票原本、車損照片、理賠申請書、賠款同意書、代位求償切
結書等件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製作之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及事故照片
附卷可稽(卷63-93頁);而被告對於其酒後駕車並且未注
意車前狀態而撞擊系爭車輛,導致系爭車輛受損等事實,並
無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2014年7月(即民國103年7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
即106年2月2日止,使用期間為2年7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
之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
折舊金額為192190元,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
之零件費用為87342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
資費用:18600元,烤漆費用:20240元,總計為126182元。
五、綜上,原告基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之金額1261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
車輛自出廠日103年7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2月2日
,已使用2年7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7,
342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279,532×0.369=103,1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279,532-103,147=176,385
2.第2年折舊值:176,385×0.369=65,0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176,385-65,086=111,299
3.第3年折舊值:111,299×0.369×(7/12)=23,957
第3年折舊後價值111,299-23,957=8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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