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江德千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野保│有七│2│苗│7│臺│││最││││生護│期月││栗│8│中│上1││高│台9│││動法│徒│至│地│偵4│高│2│92│法│9│││物│刑││檢│3│分│訴5││院│上5│││││7│署││院│1│││6││├──┼──┼────┼──┼─────┼─┼───┼────┼─┼───┼────┤│毒防│有六││苗││苗│││苗││││品制│期月││栗│毒89│栗│4││栗│4│││危條│徒│5│地│偵44│地│易8│77│地│易8│7││害例│刑││檢│緝│院│4││院│4││││││署││││││││├──┼──┼────┼──┼─────┼─┼───┼────┼─┼───┼────┤│毒防│有七│7間│苗││臺│││最││││品制│期年││栗│6│中│上9││高│台7│││危條│徒二│至│地│偵6│高│4││法│8│38││害例│刑月││檢│9│分│更3││院│上2│││││26│署││院│㈠│││1││└──┴──┴────┴──┴─────┴─┴───┴────┴─┴───┴────┘
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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