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誣告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因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遺棄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誣告、過失致死、遺棄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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