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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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抗字第五號K
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係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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