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高雄縣岡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即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一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業於九十年五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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